各縣(市、區)教育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文教體局,市局直屬各學校、單位:
經2016年9月29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已對《溫州市中小學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等行為處理辦法》(溫教發〔2014〕95號)進行重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溫州市中小學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等行為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教育局
2016年9月29日
溫州市中小學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等行為
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規范教師從業行為,維護教師良好形象,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教育公平,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2014〕第652號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2012〕第18號令)、《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教師〔201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span>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教育研究等機構的在職人員(含民辦學校教師)?! ?/span>
第三條 有償補課是指教師以中小學生為對象,以學科教學為內容的課外輔導、補習(含提供食宿)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有償服務行為。
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視為從事有償補課: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車庫)等場所進行課外輔導、補習活動并從中獲利的行為;
(二)在社會培訓機構兼課從事學科類補習活動并從中獲利的行為;
(三)利用職務之便為其他教師從事有償補課或為社會培訓機構補習班介紹生源并從中獲利的行為;
(四)為學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輔導、補習活動并從中獲利的行為;
(五)教師委托他人或社會機構舉辦各類補習輔導班,從事有償補課活動的行為;
(六)按照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有償補課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課行為的處理
(一)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數較少,影響較小,經查實,當事教師能對從事有償補課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確認識,主動寫出書面檢查,自覺停止有償補課行為并全部退還違規所得的,對當事教師給予校內批評教育,當年度師德考核定為不合格,處理結果報市教育局備案;當年度不得參與崗位晉級、職稱晉升、教師資格注冊、評優評先等。
(二)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并且情節較嚴重,影響較大,經查實,對當事教師給予警告處分,當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清退違規收入;當年度不得參與崗位晉級、職稱晉升、教師資格注冊、評優評先等。
(三)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并且規模較大,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對當事教師給予記過處分,當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清退違規收入;兩年內不得參與崗位晉級、職稱晉升、教師資格注冊、評優評先等。
(四)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情形的,當年累計查實兩次及以上,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對當事教師予以降低專業技術職務或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當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清退違規收入;兩年內不得參與崗位晉級、職稱晉升、教師資格注冊、評優評先等;還可以按照管理權限調離或建議調離原工作崗位,直至解聘。
第六條 下列人員從事有償補課,經查實,還應給予以下處理:
(一)學校(單位)中層及以上干部從事有償補課的,除按規定處理外,根據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或學校(單位)給予免去中層及以上職務。
(二)浙江省特級教師,溫州市名師、溫州市“三壇”(教壇宿將、教壇中堅、教壇新秀,下同)獲得者、溫州市學科骨干教師,縣(市、區)級名師、縣級“三壇”、 學科骨干教師等從事有償補課的,分別由教育主管部門或報請相關部門按批準權限撤銷其榮譽稱號,取消相關待遇。
(三)見習期、試用期未滿的新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條 對本學校(本單位)教師從事有償補課問題管理不力,群眾反映不斷并經查實的,校長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情況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免去或建議免去有關領導職務,在全市范圍內對學校予以通報,學校年度目標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第八條 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或者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教育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教育主管部門決定,并報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三)免除學校干部黨政職務的,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第九條 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行??,应当及时讬┋淀^?,郝枩煨关事实。作除e砭齠ㄇ?,应当听取教师的陈数p蛻甌紓⊙?、茰O淌?、柬摛委员粠F蛘嘸頁ご硪餳?,并笅擢教师有要求緝听证的权利。峨s諛飧杞檔妥ㄒ導際踔拔竦燃兌隕系拇Ψ鄭淌σ筇さ?,拟作除e砭齠ǖ牟棵龐Φ弊櫓ぁ?/p>
第十條 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以往相關規定自行終止。如上級出臺相關規定的,則從其規定。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溫州市教育局。
抄送:省教育廳,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
溫州市教育局辦公室 2016年9月29日印發